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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统计工作渠道:
  1.国家各部委及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报送渠道仍按有关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2.法人单位按注册经营地原则划归区、县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3.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分割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4.各控股公司、集体公司,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等调查仍按国家统计局及市统计局制订的方案单独进行。
  5.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国情国力和本市各级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各级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源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指导各区、县及基层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
  (二)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辖区所属的中央、市属、区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区、县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和区、县政府;负责办理辖区内统计登记、工资联审、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工作;指导街乡统计工作。
  (三)街道、乡镇统计部门及区、县各有关综合单位要根据区、县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在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不重复的前提下,可按原渠道搜集本系统、本行业所需资料;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要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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