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债务时,原则上要优先偿还拖欠农民的占地补偿款、工程劳务工资和教师、干部的工资等关系到群众、干部切身利益的欠款。矛盾特别突出的,可采取借贷等适当途径,解决拖欠款,维护农村的稳定。严禁将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转嫁给与债务无关的企业或向农民摊派,决不允许借机向农民乱收费。
三、坚决遏制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一)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兴办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能超过财力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今后,乡村确需兴办的公益事业,必须根据财力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金融部门的要求和审核程序进行,不得以政府名义举债。老债务较多的乡(镇),不准再产生新的债务。对新的债务要实行借还责任制,没有按时偿还的,其负责人不能调动或提拔;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审计稽核、年度检查、资产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逐步把农村集体资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乡(镇)财政改革,将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纳入综合财政预算,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办法。
(三)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村集体举债必须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或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要把乡村两级债务情况列入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防止一些干部为了出“政绩”通过举债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增加政府和群众的债务负担。
(五)改进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部门在乡村投资兴建的项目或工程,不再由乡村出配套资金。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清理乡村两级债务的基础上,各地要开展一次乡村债权债务的专项审计。对以集体名义举债搞营私舞弊、贪污腐败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坚决查处,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届满、届中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干部一律不能调动和提拔。
五、裁减财政供养人员
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裁减财政供养人员,缓解乡(镇)财政压力。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清退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9〕78号),坚决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对乡(镇)内设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可以合并的不单设。要压缩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鼓励他们到村、到企业任职或脱离单位自己兴办实体。在机构改革前,除国家下达的专项任务外,各乡(镇)不再招国家公务员,乡(镇)事业单位不再招聘人员。村社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也要从严掌握,能兼职的不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