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要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清理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无证无牌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客运宰客、甩客的非法营运行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争抢货源、欺行霸市的行为;占道修车、居民院内修车的行为;经营业户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尤其对客运站要实行车进站,人归点,严禁站外停车揽客;货运空车配货、信息服务部进入由交通部门指定的货运场站经营,严禁站外经营。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应结合实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对违法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运输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营运客车驾驶员、乘务员,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二是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358-1997)和《道路运输机动车辆运行技术条件》(DB23/417-95)要求的车辆,要坚决停运;三是在客运站全面建立安检站,做到对进站始发车辆每日进行例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消除安全隐患;四是严厉处罚客货混载、越载行为,对客货混载、超员20%以上、超载货物30%以上和私自更改设施的车辆,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的处罚外,运输管理部门还要强制分流、卸载,分流卸载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更改设施的要恢复原貌;五是客运站、客运车辆要坚决执行“三品”检查制度,严禁危险品进站、上车;六是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对车匪路霸、赌博行骗等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全面落实省安全办、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做好营运车辆的安全工作。
(四)规范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设施,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要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二是逐步改善车辆结构,通过更新改造,提高营运车辆的乘座舒适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三是客运站、货运站、营运车辆要按有关要求配齐各种服务设施,长途客车的方向牌、票价表、灭火器、苫布必须齐全、有效,擅自加长加宽行李架、私加货仓、私改卧铺,零担货车内私加座椅、卧铺的必须限期纠正。
(五)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减轻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经济负担。一是立即停止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二是客运站的不合理收费要立即停止,如厕所收费等;三是立即停止配载专线及零担线路收取线路使用费;四是重点整顿利用《道路货物运单》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五是要解决从事配载专线及零担组货服务费收取过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