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2001年1月5日)
为有效整治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营运车辆增长过快,实载率下降,运力、能源浪费;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客运客车和货车超载严重;一些路段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尽可能减轻旅客和经营者的负担的原则,针对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为经营者创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审核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长途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零担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运输服务业业主和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审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运管部门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的,由运管部门按其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处理,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对已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逐步规范,引导其进行登记注册后,开展经营活动;对既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又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由运管、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结合审验,要进一步核定经营范围,严格运输分工,促进运输车辆以及设备设施提档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