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
(二)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按事业体制运转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四)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2000年10月1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五、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六、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一)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除按照《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
六条至第
十二条开展公证业务外,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