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地抓好公证体制改革
(一)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要在当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二)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1997、1998、1999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公布,在司法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按《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设置,省司法厅也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公证业务辖区。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四)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按司法部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五)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改制的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一)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
(二)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机构,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
(三)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在职培训制度。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