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月12日
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
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00年11月3日)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
司法部报送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
《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
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它标志着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
《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的全体同志要认真学习司法部高昌礼部长在北京公证工作改革调研会上的讲话,段正坤副部长在深化公证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精神,按照
《方案》要求,统一对公证工作改革的思想认识,统一改革的方针政策,统一改革的方法和步调。按国务院的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扎扎实实地把
《方案》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公证工作改革的领导,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