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科研机构转制后,原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继续列入省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研究生的培养要保证其应有的教学条件、质量和水平,要加强与高校联合,基础课的授课任务可委托相关高校承担。
(二十)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机构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转制当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离退休(包括经批准病退)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1年7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转制过渡期内离退休的职工,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补足待遇差的不足部分。核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2001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础计算,一旦核定后不再变动。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省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养老保险问题,待国家有关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办法。
(二十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中体弱多病、到2000年年底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在转制前按现行的科研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养期间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发给生活费,其标准可参照本人正常退休的退休费标准执行。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同时,单位和本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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