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其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在建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视财力可能由原渠道继续给予补助支持。
(七)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科研机构可按有关程序申报办理。
(八)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管。转制为国有企业的,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其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核定资本金;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国资)部门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核定资本金,作为国有资产投资;转制为其他形式的科研机构,其清产核资后的国有资本,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财政补助结存、拨入专款结存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应当转为国有资本金或国有法人资本金。
股本收益和部分产权转让收益,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由科研机构留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
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历年的应付工资、奖金和应付福利费结余部分可直接转为股份量化给职工,享有所有权。
(九)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对下列资产可以剥离或核销,不作为企业资产:1、闲置资产调剂中,无偿调拨出去的部分不计入企业资产(有偿转让部分的转让收益计入企业资产);2、列入固定资产中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和属于用贷款购置且尚未归还的不计入企业资产;3、用于鼓励、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性资金可以剥离;4、核实为报损、报废的资产,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核销;5、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存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可以剥离。
(十)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允许本单位职工集体、合伙买断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优惠20%至30%。实行买断国有资产的科研机构,可从净资产中提取10%至20%作为下岗职工的安置费。
转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经批准,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净资产在1000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可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15%作为职工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形式分配给原单位正式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