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5、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兼并、租赁、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各类科研机构企业化的转制,或在保证国有资产权益前提下将科研机构转变为民营性质。鼓励各类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政策措施
(一)对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转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开发应用型和部分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从事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予以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可继续使用原名称或原名称的主体部分。过渡期5年内仍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政府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
少数科研机构转制为技术推广、咨询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运营。
(三)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机构内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相关业务,依法开展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省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财政厅、编委办等单位另行制定。
(四)鉴于我省科研机构改革从2000年末开始,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最晚不超过2005年末),免征资产占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的营业税。转制后直接用于科研开发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及除成本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租赁国有资产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缴资产租赁费。
(五)对组建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等方面积极给予扶持。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适当放宽。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或科技人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经转制后的公司股东同意,并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数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