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也要引入企业化运行机制。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其转制方案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有关手续,并到省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资产变动的相关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力争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
(一)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的改革方向。
1、可以整体转制为企业、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
2、科研领域相近的科研机构可以不受行业限制,兼并或联合组建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
3、可以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或科研中试基地为依托发展成科技型企业。
4、鼓励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5、服务能力较强或与之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可以转为企业性中介服务机构。
(二)社会公益型(含农林水等)科研机构的改革方向。
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
1、具有面向市场能力且市场收入可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科研机构,可参照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及中介机构。
2、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同时承担社会公益研究,不能全部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可根据自身条件,创办科技型企业,局部转制,实行一所两制,或与企业联合,实行科工(农)贸一体化。
3、医疗卫生类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可转变为面向社会的医疗服务机构,有的可进入大学、企业或医疗服务单位,成为其内设的科研机构。
4、对于主要从事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财政拨款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过批准,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个别科研机构,通过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形成一支精干队伍,在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同时,扩大应用研究,减少国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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