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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7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办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00年11月7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2000年年底,1/3以上省属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2001年6月底前,省属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全部实行企业化转制。2005年年底前,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相继出台的有关政策,基本完成全省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任务。2001至2005年为转制过渡期。
  二、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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