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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中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和乡统筹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四)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和资源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五)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一)乡村税(费)的收缴、减免、使用情况。
  (二)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计划生育情况。
  (四)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六)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等。
  第八条 乡镇政府各站办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二)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第九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利用公开栏、揭示板等固定的公开场所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采用召开群众代表会、干部会、人民代表会等各种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采用下发文件、通知、制发明细表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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