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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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