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