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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乡镇类别、机构、编制、职数
  (一)乡镇类别
  乡镇类别的确定以人口为依据(人口基数以1999年底统计数据为准),3万人以上的为一类乡镇,1.5-3万人的为二类乡镇,1.5万人以下的为三类乡镇。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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