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国有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服务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十二)经外事部门审查同意后,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对捐赠者,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资额占项目投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
四、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上的具体办法。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法,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省民政厅 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