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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实行优惠。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专用医疗用车,交通部门免征养路费。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条件可以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城区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孤残儿童持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省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各医院就医时,应酌情减免有关医疗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以上残疾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且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的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及其它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酌情减收其它费用,并优先给予安排助学金;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酌情减收各项费用,优先安排各种救助经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做好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对外经营服务,收取服务费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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