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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法规化。
  三、积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领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搞好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及生活护理、医疗康复设施更新所需经费。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协议地价标准收取。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土地权属的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托老所;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照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应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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