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枪患意识,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保证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抓好落实。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加大收缴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的“三定一包”的办法,把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以保证专项行动的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采取利用特情耳目、排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措施获取涉枪案件线索。对已发未破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也要进一步梳理、研究,深入挖掘线索,创造破案条件。对已破获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要深入追查枪支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端掉制枪窗点。对不彻底查清枪支来源、流向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能结案。对抓获的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嫌疑人,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该判刑的要判刑,该劳教的要劳教,不得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要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典型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召开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群众。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进行配发民用枪支人员的资格审查,抓紧完成核发民用枪持枪证件工作。对牧区内个人合法持有的火药枪、小口径枪等非制式枪支要全部登记造册并逐步换成制式猎枪。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持枪人要严格遵守枪支不得携带出指定的区域,不得转让或出借的规定,违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发生过持枪群体性械斗事件、且引发械斗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地区,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坚决按照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械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民用枪支,采取集中统一保管的管制措施。在械斗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得发还集中保管的枪支。同时,要加强对周边地区的控制,严防黑枪流入。
(三)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要完善各类枪支管理基础台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枪支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力求做到责任区内的合法枪支不肇事、不流出;非法枪支能够收缴,非法制贩活动能发现,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治安部门要承担指导、监督职责,建立与派出所相关的连带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