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彻底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发的公务用枪和党政干部违反规定配备、借用的枪支。
(五)依据
《枪支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六)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枪支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甘南州、陇南地区、定西地区、天水市、庆阳地区,武威地区天祝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阿克塞县等为收缴非法持有枪支的重点地区。临夏州等地为打击非法制贩的重点地区,兰州市、甘南州等地为打击非法运输贩卖的重点地区。其他各地也要积极参与,做好辖区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
《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犯罪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枪患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枪患不除,社会不安”,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同涉枪犯罪做斗争的自觉性,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支和检举揭发、提供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同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等方法,组织力量深入单位,街道、乡(镇)、村、社、居委会和居民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枪支,逐一开展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户、不漏人。
第二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开展拉网式的收缴工作阶段。在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
《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山区、偏僻林区猎枪配置范围的通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林区系统猎枪配范围的通知》精神,对超范围持有各类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坚持予以收缴。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大力开展收缴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辖区内无非法枪支。对于各级公安机关超范围配发的公务用枪,要坚决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枪清查核对、收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坚决予以收回。
第三阶段(12月26日至2001年1月5日),总结汇报,建章立制阶段。在做好非法持有枪支收缴工作、总结汇报工作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进行审查、审核、发放持枪证件,并建立健全民用枪支管理档案和保管、使用规定,与持枪人签订枪支管理使用责任书。通过建章立制,使辖区内的民用枪支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要针对枪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目标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以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枪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