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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3、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是我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是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群众必须严格遵守。要严格执行《办法》关于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生育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办法》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依纪严格处理违反《办法》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自治区计划生育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体系。
  4、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不断深化“三结合”,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与计划生育户的优化组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加收入,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都要把实行计划生育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政府基层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5、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镇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独生子女医疗和教育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费用。在农牧区,要坚持政府支持和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积极推行优质服务,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移风易俗,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开发、制作适合民族文化特点的宣传品。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新的婚育观和生育文化,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都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中学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理论讲座及生理卫生、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2、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各级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克服简单粗糙、强迫命令等工作方法,要切实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标准,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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