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
3、加强和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要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注入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验证、租房、用工等环节,严格按照《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4、积极创造条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牧区要把计划生育作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城镇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之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形成“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的计划生育体制。充分利用社会服务中心等机构和社区公共设施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1、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任务,真正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办、民委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把参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作为应尽职责,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落实国策作出贡献。
2、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税收等方面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使各方面都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凡不利于计划生育的应及时修改、废止。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管理,认真做好居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人口统计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