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号)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到现居住地和不具有本省户籍来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前款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是指跨县(含县级市、自治县)以上的行政区域,属于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在同一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必须按照国家
《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