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24日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200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