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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5.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6.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能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必须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比较落实。
  2.建立各种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家政服务队伍以及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队伍,活动经常。
  3.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4.便民利民设施完善,居民满意。
  5.社区救助工作有力,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对象能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
  6.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7.居民生活方便。社区必须有一个室内集贸市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社区评比、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比。
  第九条 在各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自检合格后,推荐报市、州文明委,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经省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 文明社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各市及市辖城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社区发给一定数量的资金,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分“最佳文明社区”和“文明社区”两个层次。最佳文明社区是指创建工作做得最突出、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文明社区。连续二届被命名为文明社区的可以申报最佳文明社区。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最佳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最佳文明社区”牌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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