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居民参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建。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
1.街道和居委会两级领导班子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3.建立和完善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体制适应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做到党和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社区自治管理。
4.各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5.党的基层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社区内各类级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抓得扎实有效。
6.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抓得有力。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并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门栋关照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作用发挥好。
二、创建活动
1.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2.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社区各级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活动共抓。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