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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 鄂政发〔2000〕85号)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场监管工作得到加强。但最近一个时期,少数地方放松了市场管理,对违法违章行为打击不力;有的减免国家规定的规费,影响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这些问题,应当引进各地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快建立统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部门。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手段,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放开搞活和市场监管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坚决维护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得随意变通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简化法定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必须按规定执行,特别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法依规审批,以消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隐患。同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审批制度的精神,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要强化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限制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无照经营、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大执法办案的力度,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市场封闭管理,给工商行政管理设置障碍。对阻挠、干扰或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经济违法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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