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重点扶持一批高水平的产学研共建技术中心。为调动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共同开发、共建技术中心的积极性,提高技术中心建设水平,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别从各自的项目计划中,集中一部分资金共同支持2-3个产学研共建的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加快产学研共建技术中心的发展。争取用2-3年时间,建成10个左右有水平、有特色的产学研共建技术中心。
18、落实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经贸〔1993〕465号、鄂经贸〔1997〕720号、鄂财税发〔1998〕1144号、国税发〔1999〕49号等文件中关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企业按照鄂发〔1999〕19号、20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好有关各项优惠政策。经贸、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19、加强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的跟踪管理。目前,我省已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64家。对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一是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二是依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组织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者给予奖励,第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是抓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示范点,积累经验,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四是进一步完善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20、加快省级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对我省的国家重点企业、省85户重点企业及有条件的重点大中型企业中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要加强分类指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建设步伐,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经当地经贸委初审,省直企业经省行业办或行业协会初审,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武汉海关等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联合认定,每年公布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颁发证书。
21、在武汉市的中央在汉企业和武汉市属企业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武汉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武汉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将情况报省备案,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