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免有关税费。移民搬迁运输车辆需要免交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省移民局统一到省交通部门办理有关免征证明手续,移民搬迁运输车辆凭有效证明通过收费站时免交车辆通行费。外迁移民将自有的竹木等旧房残值运往迁入地建房的,在出示证明文件后放行,不另收费。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宅基地标准部分征税)。移民建房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尽量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不开耕地的,征(转)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限规费(为地籍调查)费、征(拔)地管理费、勘丈定界费、登记费四项),免收耕地开垦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并由移民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占补平衡;其用地指标在各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调剂解决。办理购房或建房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移民免收用电、用水增容和开户费,免收电力、邮电、电视等集资费。移民子女就读,视具体情况减免学杂费。移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免征农业税、特产税和免提“三提五统”三年,免征的农业税、特产税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免提的“三提五统”从迁入地管理的生产安置费中列支。对移民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落实有关社会福利。移民中原有优抚对象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对少数移民缺衣少被、生活困难的,由迁入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迁入地要及时将移民补偿中的学校、医疗点增容费按政策规定拨付学校、医疗点,解决好移民就医和移民子女就读问题。移民由农场接收安置的,享受农工同等待遇。
七、鼓励对移民安置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省直有关部门对迁入地要加强指导,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积极帮助迁入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完善水利、交通等设施建设,发展卫生和教育事业,引进对口支援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迁入地经济的发展,促进移民安置。
八、投亲靠友、分散自主外迁的移民,其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拨入迁入地的,移民可享受迁入地有关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不属上述情况的,按迁出地或移民与迁入地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再同时享受迁入地有关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投靠直系亲属外迁到省内城镇安置,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同意接收并给予安置的,由迁出县办理“农转非”,按政策兑现各项费用,迁入地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