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11月19日 鄂政发〔2000〕78号)
为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帮助外迁移民解决安置中的实际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是国务院对库区移民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迁入地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办发〔1999〕99号文件的精神,统一思想,把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抓紧抓好。在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妥善安置外迁移民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落实生产资料。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坚持以土为本,大农业安置的原则。迁入地政府要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数量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少于1.5亩/人,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条件的要搭配好水田、旱地、果园的面积。购买老居民房安置的,老居民原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山)等一并转给移民。生产资料划分到户后,要及时办理承包经营合同,保障移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三、实行生产扶持。迁入地要积极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要帮助移民困难户解决缺农具、缺技术、缺资金问题,组织当地老居民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移民渡过困难。各级各地要免费对移民进行当地农业、林业、种养业、经济林果栽培等基本技术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移民生产生活走上正轨后,除按国家规定搞好后期扶持外,各地要迅速将移民纳入当地正常管理。
四、给予建房照顾。外迁移民建房用地标准,按《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移民户数以迁出地提供的资料和带入的基础设施费用为依据。移民购买迁入地居民闲置房屋、自建或联建住房的,迁入地政府可将基础设施费部分返还移民,原则上不少于1000元/人,最高不超过2800元/人。迁入地政府统建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不再返还。移民到达迁入地后,迁入地要及时依法办理移民购房或建房手续,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口迁移等有关事宜。县市公安机关在审批办理移民迁入落户手续时,要凭迁入地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身份认定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