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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鄂政发〔2000〕68)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七)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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