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1、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开展优生技术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避孕为主,积极实施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围绕避孕节育开展妇科病普查防治、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12、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进程,积极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研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积极利用现代科技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个到位。省委常委会每年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适时召开由各地党政“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级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基层计划生育联系点,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查问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认真提出指导性意见。
  14、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积极引导作用,提高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定期检查了解群众的满意率。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分别实行责任考核,建立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兑现奖惩。严格执行离职审核、跟踪奖惩和“一票否决权”制度。对计划生育后进单位继续实行重点管理和“笼子”管理。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责任、措施、投入”落实不到位,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以及弄虚作假、指使有关人员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成绩的地方,要从严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坚决打击人口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党政干部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今后,凡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超生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5、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保持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切实选配好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省、市、县三级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配备学医懂医的专门人才。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村和街道、居委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和报酬。村以上计生专干要普遍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乡以上计生专干要逐步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县、乡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技术服务人员应占80%以上,并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要逐步改善和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各级计生干部要按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待遇;对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给予政府津贴;对为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颁发“湖北人口奖”。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自身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粗暴行政,造成人员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对不适应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要限期调离或解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