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武汉市同步。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低收入职工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可减免新增租金。租金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停止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2000年,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可以按成本价出售。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归并到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单位的售房款由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售房收入专户”,以确保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十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水平线的划分,按照武汉地区统一标准执行。
(十八)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十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财政停止对省直单位住房建设拨款,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
(二十)加强已售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一)省直各单位要对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按省政府统一布署,稳步开放省直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住房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二)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领导,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消费新观念,确定专人专班,组织实施,保证省直房改各项政策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