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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4、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工龄增加、职务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达标面积计发按月补贴。
  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二。
  (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按1998年前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作为划转基数,列入预算)、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租收入中的住房折旧和投资利息、住房方面的其他收入等。
  (十一)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集中存入省财政厅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其他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直房改办集中存入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按月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缴存或划转,记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十二)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和支付住房租金。
  (十三)职工离退休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职工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封存,直至其重新就业;如未重新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四)中央在汉单位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相应职级的补贴水平,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补贴方式,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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