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领导小组决策、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三、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标职工是指虽已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八)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
1、省直单位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450元。按照职工平均32年(男35年、女30年)的工作年限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14元。
2、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元。
3、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
4、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住房补贴的计发
1、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按月补贴,在职工实际工作的全部年限内逐月计发。
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采取一次性与按月结合的方式计发住房补贴。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3、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实行差额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