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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 鄂政办发〔2000〕194号)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2000年底之前竣工的住房,各单位既可按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鄂政办发〔1999〕103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交,其他单位可调整到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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