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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年末进行检查考核,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按照年初签订的《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各市、州政府年末应对《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及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将全年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
  3、省检查考核小组根据各责任单位的自查情况,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现场检查、走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湖北省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和《湖北省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考评细则》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对责任单位各项目标及工作的完成情况逐项提出检查考核意见。
  4、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检查考核的情况,与责任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综合性的评价意见报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
  三、检查考核内容
  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分为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两个部分,按条款分为关键职责项和主要目标项(见《细则》)。其中,关键职责项和主要目标项为主要检查考核内容,是必须完成项。
  四、检查考核评定方式
  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责任单位切实认真地履行了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关键职责和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2、责任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能,关键职责和主要工作目标基本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
  3、责任单位基本未履行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主要工作目标没有达到要求,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检查考核结果的处理
  根据《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第40条规定,对检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政府授予质量工作或打假工作先进市(州)称号,并从省政府拨给的质量经费中给予奖励;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列为下年度质量、打假工作的重点地区,并由省政府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检查考核的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者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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