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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 鄂政办发〔2000〕18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措施及责任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假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与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结果定期向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报告。
  《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初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各市、州应将《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并明确其相应的质量、打假责任。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及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打假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度各市州质量及打假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各市、州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目标及内容,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
  二、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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