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47号),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履行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主要职责
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领导县和县级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实施药品国家法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
(三)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映监测和地方药品标准再评价工作。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核发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查处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
(五)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查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六)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七)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八)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及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
(九)指导本辖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审查工作。
(十二)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组织、指导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