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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市、州、直管市、林区设置药品检验所,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药品技术监督工作。
  按照规定,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步,再研究考虑较大城市的区、药品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县(市)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问题。
  三、人员编制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所需编制,由省编办在全省各地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省以下现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上划,并以此为依据相应接收人员。
  四、干部人事管理
  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即:党政正、副职(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经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增人计划应在编制限额内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冻结调入人员。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转干部和按年度申报并下达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清退。
  五、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问题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报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
  六、组织实施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编办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力争于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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