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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药品监督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市、州、直管市、
 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2000年9月15日 鄂政办发〔2000〕182号)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省编委《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0〕59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改革现行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领导,缜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管,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按照国发〔2000〕10号文件要求,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安排在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
  第一步,首先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不计入各地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的机构个数。要将药品行业管理职能划给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药政、药检及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集中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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