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者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按一定办法计核兑现的经营管理者年度投入。效益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基薪的2倍。对亏损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根据扭亏、减亏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其效益年薪。下列经营管理者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效益年薪可以高于基薪2倍:赢利企业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考核期内采取的重大经营举措将对企业今后经济效益提高产生巨大影响的;企业入库税金、净利润指标连续三年保持10%以上递增速度的。
2、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主要考核净利润、入库税金、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同时,可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如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依法纳税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同行业还可以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考核要根据其职责各有侧重,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对总经理主要考核利税指标。对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分设的企业,除参照董事长考核办法对党委书记考核外,还要考核其完成上级党组织确定的政治思想工作任务指标。在计算主要考核指标时,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剔除不可比因素。
经营业绩指标基数,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确定,防止“鞭打快牛”。
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标准,区分情况,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扣减后的基本年薪一般不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倍,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完成和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应按核定的浮动比例或绝对额提取效益年薪。
四、经营管理者年薪的支付和管理
1、年薪支付办法。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每月按不高于企业平均工资1.5倍的数额预付,其余部分存入企业建立的经营管理者年薪专户。年终考核结算后,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将专户中基本年薪全部返还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经营管理者应得的基本年薪只能执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预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收回;经营管理者已领取的年薪少于应得基本年薪的,不足部分由企业从年薪专户中预存的基本年薪中予以等额返还,返还后剩余的预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收回。年薪专户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效益年薪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者效益年薪的50%以上以股票股份或风险抵押金的形式支付;剩下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
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经营管理者除领取规定的年薪外,不得再从企业领取其它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按实际兑现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