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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8日 鄂政发〔2000〕63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有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的意见

  一、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收入同其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经营管理者的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经营管理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经营管理者年薪水平的确定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对象和范围
  实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对象,是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应根据各自职责不同,有所区别。
  凡是管理基础和经济效益好、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都要逐步纳入年薪制试点范围;与政府签订了明确的扭亏为盈或减亏责任目标的国有亏损企业,也可试行年薪制;本意见公布前已试行了年薪制、并且运行良好的国有企业,可按本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继续试行。
  三、经营管理者年薪核定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1、年薪核定办法。经营管理者年薪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年度经营业绩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
  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合理确定的经营管理者年度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中2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4倍;中1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8倍;大2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2倍;大1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6倍;特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对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赢利企业,可适当高定其基本年薪。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每年度的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各行业大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基本年薪指导标准并适时调整,供各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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