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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

  三、多方筹集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一)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项目的建设。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筹集的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
  实施多渠道、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社会福利机构时,要经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三)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扩大发行规模,面向全社会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社会福利基金。
  (四)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各种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筹集慈善基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集、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福利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和收养人员的生活,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扶持新建社会福利机构项目:
  1、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建设项目。
  2、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3、规划部门要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并减收综合开发费。但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式合资联建社会福利设施,其商品房部分不予减收综合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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