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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重点是减灶、减官、减人,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调整规模,减少购销企业数量。二是要严格控制购销企业的领导职数,大幅度压缩企业管理人员。三是要进一步搞好人员分流。今年小麦、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拓宽了粮食购销渠道,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现实的收储量和定员标准,对富余人员实行二次分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禁一岗多人,坚决杜绝分流人员回流现象。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粮食局的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县(市)购销总公司不得成为“第二粮食局”,也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托管的附营企业在人、财、物上必须彻底脱钩。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购销企业负责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五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在收入分配上要实行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加快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步伐。各地要按照“抓大、放小、管好、搞活”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实施改革。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推进联合,多方融资,扶持发展壮大骨干粮食附营企业。对县域内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要从单一的国有制退出,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转让出售、全员买断、民营控股、分离重组、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粮食、财政、工商、税务、交通、物价、技术监督、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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