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对擅自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损失,谁决策谁承担。
(三)加快处理陈化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农发行省分行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国粮调〔2000〕87号)提出的处理陈化粮的具体措施,加快陈化粮处理。陈化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鉴定。对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对省政府批准的10.15亿公斤陈化粮销售后补贴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依时拨补到位,按规定补贴后仍有差价亏损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从地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和县(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积极做好陈化粮处理拍卖工作。
(四)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粮食加工企业要以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为重点,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实现转化增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有重点地支持发展和壮大一批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对省内骨干龙头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在项目审批、建设资金、出口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为提高大米、小麦加工转化能力,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投资的4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抵免所得税;对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年加工转化能力增加1万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对其技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粮食加工重点企业从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在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并由粮食购销企业开户银行对其确定合理结算期、按期收回资金的前提下,可采取先粮后款的办法,支持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转化。
(五)扩大粮食出口,确保今年完成30万吨大米出口任务。要认真落实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保证粮食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积极支持各地粮食出口。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意见。为了抓住机遇扩大顺价销售,允许粮食主产区向省外主销区异地集并粮源,待机销售。由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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