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市、县直接到中晚籼稻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罗田等30个交通不便的县(市)(名单附后),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油(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粮食经营者)可在本县(市)范围内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州或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粮食市场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资格,可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批准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批准入市的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和公告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经办理证照的,不再审核、审批。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措施,要通过健全粮食经营台帐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经批准到农村直接收购保护价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要严格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要保护粮食合法运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撤消各地粮食市场稽查队。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上路设卡检查粮食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工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管理,确保粮食市场活而有序。
五、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实行粮食销售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保完成全年粮食销售22.5亿公斤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采用“全员联销联利计酬”办法,实行职工收入与销售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促销积极性。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加强工贸协作,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奖励办法,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各级财政、农发行、交通运输等部门,都要为粮食销售创造宽松环境,形成整体促销态势。为降低粮食销售费用,促进粮食顺价销售,今明两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运销粮食(包括集并粮食)暂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粮食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