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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 鄂政发〔2000〕52号)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全省粮食生产能力要保持稳定,年生产总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大中城市郊区,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蔬菜、水果、花卉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加强优质粮食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快淘汰和压缩低质品种,全面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食品加工业、养殖业的不同用途,积极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品种。
  (三)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建立健全粮食和农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各市、州、县,尤其是粮食主产县、市,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对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我省从今年起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为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省定保护价,真正做到常年时挂牌敞开收购,严禁拒收、限收、停收;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对优质品种,要做到单收、单储。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
  (二)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既要适应市场供求,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又要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价根据粮食生产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确定,确保农民获得一定的收益。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拉开品质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合理安排地区差价。根据南方六省区价格协调会意见,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收购保护价格,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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