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划转我省
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
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鄂政发〔2000〕42号)
省教育厅《关于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
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划转地方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发〔2000〕15号)及《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教发〔2000〕17号)精神,现对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成人高等学校(6所)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由省教育厅接收后进行调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丹江口职工大学、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职工大学、长江职工大学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华中电力联合职工大学改办为非学历教育的职工培训中心后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8所)
武汉交通卫生学校整体并入武汉工业学院;武汉水运工业学校交由省教育厅接收后进行调整;湖北省邮电学校交由湖北省电信公司管理;武汉电力学校、武汉建筑工程学校、葛洲坝旅游学校、武汉铁路桥梁学校、荆门石油化工学校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其教育教学任务和服务范围不变。
(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6所)
武汉物资储备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交武汉市管理,武汉港航监督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后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长江水文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撤销学校校名后,其人、财、物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武汉航道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